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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理學和法社會學視角下的“留有余地判決”
姚武強
《嘉興學院學報》2014年第4期
2014-12-15

    :法理學和法社會學視角下的“留有余地判決” 

    :姚武強 

    :《嘉興學院學報》2014年第4期 

    :“留有余地判決”是法院和法官在審判中部分地屈從于外在的壓力、違背自身內(nèi)在的理性與良心,忽視法律定罪在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的嚴格要求,力圖在法律的應然要求和現(xiàn)實的掣肘因素之間、在國家權力(或強勢群體力量)和公民權利的沖突之間作出調和、妥協(xié)處理的一系列判決樣態(tài)。雖然可以從法律社會學和法律經(jīng)濟學視角中找到這種實然選擇的理由,但“留有余地判決”缺乏法理和法律規(guī)范的正當性支持。對“留有余地判決”及其錯案的預防,應從明確事故責任主體、防止責任外化、轉移、強化裁判者個體責任意識和能力等方面綜合調控。 

  關鍵字:法理學;法社會學;“留有余地判決”;成因;事故責任;外化與轉移 

    法理學和法社會學視角下的“留有余地判決”